环县环境保护局“三定”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12-09 】 【选择字号:

关于印发《环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环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环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庆阳市委、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庆发201053号)和《中共环县委、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发201041号)精神,环县环境保护局由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放辐射的安全监管。

2、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管。

3、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制。

4、危险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以及省、市有关的政策措施,负责拟定全县环境保护的整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规划、政策、规范、标准的执行,牵头协调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调查处理和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指导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污染限期治理、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监察,办理有关环境保护的提议案、意见建议和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三)承担落实全县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负责组织制订、监督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进行考核。

(四)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意见,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保护评价,审批县管和省、市委托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县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负责全县水污染排放审批,指导全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负责拟定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补偿与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放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放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九)负责编制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功能区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农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及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

(十)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主管全县环境统计工作,承担全县环境信息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开发、技术体系建设、环境保护技术合作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县环保队伍、业务和能力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处置和监督管理,指导危废、危化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环县环境保护局设4个股:

(一)人事秘书股

负责办理局机关党务、政务、事务及所属单位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社保医保、后勤服务、工青妇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承担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环保干部职工培训教育工作;承担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承办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

(二)污控监察股

负责拟定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和污染减排考核工作;承担全县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放辐射等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污染源调查、限期治理及污染治理项目的监督实施;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及烟控区、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评估;承担全县环境统计工作。负责拟定全县环境保护的办法措施、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承办全县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事宜;参与或组织实施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和环境应急工作;拟定全县年度排污费征收计划,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和排污收费稽查;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工作;参与全县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机制建设,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执法检查;承办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规划环评股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环境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拟定全县环境保护整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其他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承担组织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指导环保产业发展和循环经济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标准体系认证工作;承担环境保护项目的申报、协调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办理环境保护方面对外交流合作事项。

(四)自然生态保护股

负责拟定全县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实施全县农村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指导实施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

设立环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环县环境保护局纪检组。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环境监察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巡回检查,对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负责提出排污收费、污染监测计划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工作,并建立排污收费监察档案;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全县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负责环境污染事故、来信来访、污染纠纷的现场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后排污情况的监督检查、排污许可证发放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县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的经验;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文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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