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自然资源局“三定”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12-09 】 【选择字号:

关于印发环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环各单位:

《环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9324

 

环县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环县委办公室、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环办字〔20195号)和《中共环县委办公室、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环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字〔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环县林业和草原局、环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环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将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测绘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县林业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县水务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县农牧局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土地、水资源、林草原资源等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评价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库。

(八)负责组织全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起草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根据授权,对乡(镇)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六)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及荒漠化防治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申报和监督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负责查处破坏森林植被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中央顶层设计和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切实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县生态安全。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档案、文电、政务公开、机关党建、工、青、妇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县政府自然资源领域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制定落实全系统信息化工作计划,建设、管理、维护办公自动化系统。配合各股室(局属单位)建设、管理、维护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管理局进驻县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

(二)财务股(加挂审计股牌子)。负责局机关、下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项目资金兑付等工作;编制各种经费预算、决算;承担机关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及内部审计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自然资源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股室(部门)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审批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信访维稳等有关工作。

(四)确权登记股。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负责土地、水资源、林草原资源等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质量检验、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承担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承办县内(跨县)各类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解及案件处理。

(五)规划股。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承担国土空间规划及其它规划的审核、报批;组织审核各类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办理规划许可事项,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编制各类建设项目规划报建资料,承担项目选址定点及批后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工程管线等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和规划竣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规划违法案件。监督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乡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实施情况;承担县规划委员会日常业务。

(六)用途管制股。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落实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拔、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政策。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和考核评价标准,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七)生态修复股。落实全县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政策;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及种草等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经济林的培育和经营;指导、监督管理林木种苗生产、流通;指导全县森林公园的建设;协调、指导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工作;指导管理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程建设。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承办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八)林草管理股。负责封山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监理体系建设。监督管理草原开发利用,落实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监督管理种草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落实湿地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草)地保护利用规划,承担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利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负责林政执法、查处破坏森林植被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组织编制、审核、报批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草地的征(占)用行为,依法对应报经国家、省、市、县政府审批的林草地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古树名木征用、占用进行审核。负责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管理。

(九)矿业权管理股(加挂应急管理股牌子)。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国家、省市授权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砂石、砖瓦、粘土等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出让、登记发证。承办矿业权权属纠纷调处。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县本级出让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承担县局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机关工勤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设立中共环县纪委监委派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组。行政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该编制及职数单列统计。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4日起施行。

编办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