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12-09 】 【选择字号:

关于印发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环各单位:

《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9324

 

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环县委办公室、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环办字〔20195号)和《中共环县委办公室、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环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字〔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接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负责处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县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食盐、酒类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县食盐、酒类市场监督执法。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发的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修)订地方标准的申报。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和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实施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县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价格诚信评价活动,推进价格诚信建设。组织指导查处各类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负责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一)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全县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工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信局负责盐业、酒类、煤炭行业管理,制定盐业、酒业、煤业发展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落实食盐储备制度。县市场监管局承担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许可事项,负责食盐专营行政管理职能。承担食盐、酒类、煤炭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全县食盐、酒类、煤炭市场监督执法。

3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动物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第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国有资产管理、文稿起草、服务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人事、保密、信息、统计、机关党建、政务公开、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技术职称评定、综治维稳、信访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股。在县委组织部和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县市场监管局下属部门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三)法规股。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有关地方性制度措施。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案件听证等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行政审批和登记注册股。负责统一管理市场监管相关行政许可事务,集中开展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制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协调行政许可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鉴定、审核、清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承担规定范围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市场主体规范化登记管理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经济检查股。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案件的查办工作。负责指导开展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实施消费环境建设和投诉举报维权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区域消费纠纷。负责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指导案件查办工作,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县性影响和跨区域的大案要案。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调查。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查处网络交易市场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开展禁毒、反走私、反假币和扫黄打非等工作。指导县消费者协会。

(六)信用监督管理股。负责拟订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和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县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的管理和运用工作。承担质量信用建设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推进互联网+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建设、管理和应用发展工作。承担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负责信息技术保障和网络安全工作。负责空挂市场主体的清销和诚信监管体系建设工作。

(七)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拟订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配合开展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负责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及重点产品监督目录,组织实施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承担产业发展协调服务工作。承办县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监督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检验检测、登记备案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配合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配合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九)标准计量监督管理股。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拟定标准化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配合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监督管理全县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和计量检定机构。承担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省、认证行业发展规划。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县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全县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对全县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析掌握生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措施以及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查、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食品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食盐、酒类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组织落实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全县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制定快速检测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维护和运行,指导监督推广和应用。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负责本领域网络交易及相关服务的监管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股。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餐饮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分析掌握全县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以及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促指导餐饮服务领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监督检查。配合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负责餐饮服务领域网络交易及相关服务的监管工作。

(十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分析掌握流通领域药品安全形势,拟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措施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措施以及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追溯体系建设, 督促指导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核查、处置和召回工作。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承担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组织排查风险隐患。配合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网络交易及相关服务的监管工作。

(十三)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股(价格监督管理股)。负责有关市场规范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秩序工作。承担市场专项治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配合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明码标价和价格诚信活动,执行物价形势的分析报告制度,掌握市场价格运行情况,建立价格统计报告制度。健全市场价格监测网络。承担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知识产权和广告监督管理股。拟订和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注册使用活动。承担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国家或省级专利奖的筛选推荐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执法工作。负责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第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机关事业编制14名,机关工勤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设立中共环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市场监管局纪检组。行政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该编制及职数单列统计。

第八条  县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324日起施行。

编办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