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三定”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12-09 】 【选择字号:

关于印发环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环各单位:

《环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9324

 

环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环县委办公室、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环办字〔20195号)和《中共环县委办公室、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环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字〔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文旅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文化艺术、文博、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旅游、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路线、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发展规划、政策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旅游体育领域的行业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和体制机制改革。

(二)管理全县文化、艺术事业,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事业的发展,协调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活动及群众性文化活动。

(三)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公共文化产业生产,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监管全县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指导、监管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

(五)指导协调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监管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六)承担全县社会文化事业管理职责,指导全县乡镇文化站等基层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管理公共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料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公共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承担全县对外文化工作和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管理职责。

(八)组织全县文物资源调查,审核、申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负责县内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指导全县文物学术和科研工作;督促、检查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履行全县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县内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负责推动完善全县文物、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九)管理全县文化娱乐市场、网络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印刷市场、音像制品市场、图书报刊市场、软件市场、电子出版市场、美术品市场和演出市场。

(十)协调、指导全县文化艺术、文博、旅游、体育工作。

(十一)组织推进全县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视重大工程,争取和引进广播电视建设项目,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县广播电视重大活动。

(十三)管理全县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组织全县广播电视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和应用;负责并监管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四)负责全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构的初审、监督、检查和业务管理;管理全县广播电视务机节目制作民办机构,负责广播电视知识产权保护。

(十五)依法管理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六)管理全县电视剧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负责全县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组织旅游产业的宣传和促销,指导全县旅游产品开发。

(十九)承担规范全县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二十)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全县旅游安全和旅游应急救援,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承担全县特种旅游相关工作。

(二十一)承担全县红色旅游工作的开发、指导和协调,推动红色旅游发展。

(二十二)承担对外旅游组织合作的有关事务,推动全县旅游跨区域交流合作工作。

(二十三)组织、指导全县旅游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执行国家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二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指导群众体育骨干培训和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县体育馆等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培育和开发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指导和管理体育系统及民间的体育外事交流活动;负责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指导县业余体校工作。

(二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文旅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加挂党建办公室牌子)。负责拟订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旅游体育事业规划;综合协调各股及隶属单位的工作,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起草重要文件、报告;筹备综合会议;负责承办机关政务、文秘、信访、信息、提案、档案、保密等事项;负责局机关及隶属单位的人事、职称、机构编制、计划生育、安全综治以及工、青、妇业务;负责综合统计、年报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制定机关党员政治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机关党支部的政治学习;负责制定和实施机关党员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党员发展工作;负责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指导机关党支部的组织发展、组织生活、党员教育管理等党建工作;负责组织机关干部开展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等活动;组织开展机关工作作风检查;承办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党委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二)规划财务股。负责机关财务、财产和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财务、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设施建设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指导国家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对相关的项目提出计划、设计、规划,并对系统体系建设作出中长期规划。

(三)文化艺术股。指导全县社会文化事业管理;拟订全县文化艺术发展、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馆、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业务建设和设施建设,指导开展有关业务;指导全县群众文化活动;负责全县艺术表演团体艺术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管理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艺术生产;开展对外文化艺术交流;负责指导重点艺术项目的创作和文学作品的生产;负责民间业余文艺组织、文化专业户、民间艺术的管理;负责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协调。

(四)广播电视股。负责制定实施全县广播电视事业建设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县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和运行工作;承办全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卫星地球站、微波台的审核、年检和报批工作;承担全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等业务的管理指导和工程验收工作;负责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经营单位的审查报批和安装使用单位及个人的审批工作;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视技术培训方案;参与制订全县有线网络的总体规划及建设工作。负责落实全县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拟订宣传和节目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进行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听监看和评议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策划设计、改版及节目评奖活动;管理指导乡镇广播电视站自办节目。

(五)市场管理股。负责综合行政审批,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组织拟订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六)非遗和文物保护股。负责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以及挖掘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宣传展示及保护传承和产业开发;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综合管理全县文物、博物馆、纪念馆事业,研究拟订文物博物馆纪念馆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文物普查;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监督管理文物市场;负责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保护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及相关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指导文物、博物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工作。

(七)体育股。负责拟订全县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县体育馆等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推进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行业审批、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体育彩票发行工作;指导和管理体育系统及民间的体育交流活动,指导业余体校工作。

(八)旅游股。具体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旅游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旅游业发展规划,扶持和促进旅游业建设与发展;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旅游区域的规划建设;组织旅游人才教育培训,指导实施旅游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组织区内外旅游产品、旅游市场开发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旅游景点、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的标准和服务标准。

第五条  县文旅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机关事业编制7名,机关工勤编制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文旅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4日起施行。

编办概况